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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信房金字〔2015〕39号)
来源:时间:201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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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信阳市2014年全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及2014年信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决定自2015年7月起,将全市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由目前的8600元调整为9720元,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调整为单位个人各1166元;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市直由1100元调整为1250元,各县由960元调整为1100元,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额市直为单位个人各63元,各县为单位个人各55元。

经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二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5年1月起将市直财政供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单位个人各12%。

请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按照新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于七月底前向市直或各县区管理部报送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三份并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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