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对2015年公布的《河南省定价目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河南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南省定价目录
2018年7月3日
河南省定价目录
序号 |
定价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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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电力 |
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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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天然气 |
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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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供排水 |
水利工程供水 |
跨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辖区内跨县和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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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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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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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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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热力 |
城镇集中供热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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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交通运输 |
车辆通行费 标准 |
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部门会同 省价格主管部门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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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价格 |
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 |
省交通运输部门会同 省价格主管部门 |
竞争充分的干线公路(含跨省)客运运价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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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率及票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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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车辆站务收费、旅客站务收费等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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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交通价格 |
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票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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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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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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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运输价格 |
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企业自建自用管道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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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教育 |
公办教育(包括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财政、教育部门 |
中小学、省管以外幼儿园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高中学费收费标准授权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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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类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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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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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医疗服务 |
省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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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以外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授权市(省直管县) 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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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保障性住房 |
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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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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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文化旅游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部分5A级景区门票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龙门石窟、云台山、少林寺、小浪底风景名胜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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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管以外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以及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含省管景区)内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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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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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环境保护 |
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财政、环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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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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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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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养老服务 |
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等基本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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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殡葬服务 |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基本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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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重要专业服务 |
垄断性交易平台(市场)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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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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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联网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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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司法行政部门 |
定价范围为公证服务、司法鉴定、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
注:
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照现行办法管理。
五、成品油价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检验收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