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近日,平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涉嫌非法占用林地而引起的林业行政处罚争议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平桥区林业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局长委托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唐某出庭应诉,并陈述答辩意见。最终,在法院的积极调解下,双方矛盾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2019年11月5日,原告吴某响应国家返乡创业号召,在家乡建设养殖大棚进行肉牛养殖,吴某依据政府为其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承包地上建设了占地800平米的涉案养殖大棚。2021年8月,林业局工作人员对国家林草局下达的卫星图斑进行核实后发现吴某牛棚所占用地疑似为林地,在进行勘验调查后认定牛棚占地类型为乔木林地。根据我国森林法规定,未经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进行养殖,遂对吴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吴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罚款12000元。吴某认为自己对被占土地拥有土地承包经营证却被处罚,遂诉至平桥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吴某是在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承包地上建设养殖大棚,后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证明,因在林业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吴某并未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为证据,因此做出了处罚决定。出庭负责人唐某认真倾听了原告提出的诉求、起诉理由和质证意见,了解到吴某拥有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就实质性解决涉案行政争议发表了意见,表示可以庭后安排工作人员重新对涉案土地进行实地核查,充分履行了行政负责人的应诉职责。
法院认为本案尚有调处的余地,可以通过调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遂组织原、被告召开案件调处座谈会。座谈会上,主审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剖析了本案的焦点,并详细阐述了核查的结果。经核查发现,原告的牛棚占地面积中,有部分确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证载面积,但剩余的304平方米土地确属林地性质。法院一方面向吴某释法明理,向其说明改变林地用途的危害,劝导其配合相关部门的处罚,另一方面与林业局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建议林业局按照核查结果,撤销原处罚决定。最终,区林业局同意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按照核查结果另行处罚,吴某也表示同意该处理结果,自愿申请撤回本次起诉,双方握手言和,该案得以实质性化解。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能全面直接了解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既有利于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有利于化解以往“民告官不见官”的局面,有力促进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平桥区政府将通过积极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进一步增强各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警示公职人员慎用权、用好权,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