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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平桥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
来源:时间:202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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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平桥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信阳平桥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信阳平桥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14日  

 

 

 

 

 

 

 

 

 

信阳平桥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风险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推进行政机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在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对可能给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等级,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下列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一)编制由区政府批准或以区政府名义报市政府批准的重要规划,拟定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二)国有、集体企业重组改制和关停并转中涉及产权转让、人员分流、人员安置、社会保障,以及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及人员分流安置、人员待遇调整等重大改革措施;

(三)产业发展,城区规划和建设,土地征收、征用、流转,医疗、教育、食品药品安全、物价、收费、工资福利等重大政策的制定与调整等;

(四)实施交通、水利、电力、环境保护等重大建设项目;

(五)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影响大、涉众广、情况复杂的大型活动;

(七)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等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

第四条  凡是按规定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区政府决策时,区政府办公室要严格履行审查把关职责,确认是否开展风险评估,未经评估不得提交集体讨论、作出决策。

区发展改革部门要把风险评估报告作为重大建设项目立项申报的必备要件,严格审查受理。特别重大建设项目,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风险评估。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决策承办单位可以组成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以及民众代表等参加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相关部门和组织应当配合决策承办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主动提供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相关书面资料及建议。

第六条  风险评估可采取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决策承办单位对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负责。决策承办单位可自行组织开展评估,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机构或社会中介组织辅助开展评估,委托有关机构或社会中介组织辅助开展风险评估的,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评估机构,同时提供必要服务保障,并依据实际情况及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综合提出评估报告。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重点就决策的事项可能给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风险以及风险的可控性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评估。

(一)合法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在权限范围内拟定;是否符合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规定的议事决策程序。

(二)合理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大多数公众的利益,是否兼顾了公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会不会给公众带来过重经济负担或者对公众的生产生活造成过多不便,会不会引发不同地区、行业、群体之间的攀比,是否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保障。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适当,是否尽最大可能维护所涉及公众的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公共安全。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界定是否准确,拟给予的补偿、安置或者救助是否合理公平及时。

(三)可行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施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关配套措施是否经过科学严谨周密论证,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四)可控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是否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是否会引发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引发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是否可控,能否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是否制定了预防和化解措施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是否充分。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方案。评估前,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类型、评估事项的特点,成立专门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具体内容、组织形式、方法步骤和时限要求,保证工作有效开展。

(二)广泛听取意见。评估工作启动后,采取公示公告、问卷调查、实地走访、专家咨询或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以及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当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分析论证。在收集掌握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邀请司法行政、维稳、信访、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专家参与,对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全面深入研究,预测研判风险发生概率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

(四)形成评估报告。根据评估分析论证情况,提出评估意见,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事项基本情况,评估估机构及人员组成,评估过程和评估内容,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综合分析论证情况,风险点和风险源、风险等级及评估结论,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九条  风险等级分为高、中、低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评估报告确认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对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造成较大影响,难以疏导、稳定和防范化解的,为高风险;

(二)评估报告确认存在一定风险隐患,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冲突、对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造成一定影响,但可以通过引导教育、采取措施降低风险的,为中风险;

(三)评估报告确认存在较小的风险隐患,社会公众能够理解支持、仅少部分有意见、对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基本不会造成影响,能够防范的,为低风险。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由重大决策承办单位集体研究审定。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在向区人民政府报送决策方案时,应当一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和风险防控预案。

第十一条  区政府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应把风险评估结论作为是否实施的重要依据。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存在中风险的,应作出暂缓实施的决策,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将决策机关的决策意见和评估报告,抄送区维稳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风险评估情况列入区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在组织实施重大决策风险评估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或对应当评估而未评估、没有及时提交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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