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公交平〔2024〕07号 签发人:刘遵宇
对区六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016号建议的答复
张勇代表:
首先对您关心支持公安交通管理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欢迎您继续关心支持交通管理工作,并对交通管理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
收到您提出的“关于在平东辖区道路交会路口安装红绿灯”的建议后,市交警支队平桥勤务大队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
正如您在建议中指出:目前,随着辖区经济快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增加,导致道路交通压力和安全隐患增多。现就您建议在平东辖区道路交会路口安装红绿灯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市交警支队平桥勤务大队非常重视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专门人员负责定期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排查汇总。尤其是全市优化营商环境暨“三服务”活动以来,大队重点对辖区尤其是平桥产业园周边道路标线、标牌、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向管辖政府和交警支队进行了专题报告。目前,市和区已经在平桥辖区的平桥大道与平东路交叉口、龙江东路与平东路交叉口、龙江东路与中山大街交叉口等交叉口路口安装了交通信号灯。
根据《信阳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护栏、指挥岗亭、道路交通技术监控、交通通信系统、交通宣传设施、道路安全防护设施以及其他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相配套的设施。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与维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将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评审和竣工验收。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交付使用。
综上,红绿灯等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建设由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的业主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将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评审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交警部门负责管理。
为全面推进您在建议中指出的“在牌袁路与平桥大道交叉口、新长征路与新科大道交叉口、中山大街与平桥大道交叉口、城东路与平桥大道交叉口、新长征路与平桥大道交叉口”5处交通信号灯的建设。下一步,大队将认真履行交警部门职责,积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再次将交叉路口信号灯建设向平桥区政府和市交警支队进行专题报告;二是积极与交警支队设施科、区城市管理局沟通,参照关于交叉口交通信号灯建设标准,就5个路口交通流量参数、路口类型、配套设施等进行实地论证。三是市政府已将城区红绿灯建设纳入市智慧交通项目,目前此项工作正在推进。
谨此答复,真诚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二○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信阳市交警支队平桥勤务大队
0376—7676363
联系人: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