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平市监罚决字〔2024〕002号
名称:信阳市XXXXXX农家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注册号
住所(住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X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其他有效证件
联系电话: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XXXXXXXXX
2023年12月1日我局收到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河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CICCJ23110361)显示:2023年10月31日在信阳市平桥区方胜餐饮农家院抽检的“土鸡蛋”,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方XXX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当场告知其申请复检的权利和期限,送达时经营者XXX正在经营,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2023年10月31日抽检的同批土鸡蛋。该店经营者方XXX在收到抽检《检验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复检,放弃其复检的权利。我局于2024年1月4日对方XXX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立案调查。经查,XXX称该批次土鸡蛋是从当地农户采购的,共购进6斤,购进价格10元/斤,共计60元。该批土鸡蛋已全部售完。
调查认定的事实:XXX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结合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和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当事人虽然销售的泥鳅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但非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导致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的问题,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与土鸡蛋存在兽药残留超标这一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的因果联系。当事人进货台账记录不及时,未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事实存在,方乃胜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证明XXX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泥鳅;
2、送达时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XXX已收到《检验报告》和该批次土鸡蛋销售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XXX主体资格。
4、身份证复印件,证明XXX经营者身份;
5、《询问调查笔录》证明XXX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鸡蛋事实经过。
案件性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结合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和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表现情形为“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阶次为“从轻”,行政处罚标准为“给予警告。”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及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我局拟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于警告的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桥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平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法应当停止的情形除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