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 >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信平市监处罚字〔2024〕072号)
来源:时间:2024-06-19
分享:

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平市监处罚2024072

 

当事人:信阳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男 汉族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住所:信阳市平桥区XXXXXXX

经营范围:健康信息咨询及健康管理(不含诊疗)生物科技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养生保健服务,一类医疗器械的批发与零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批发及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5月21日,我局接到市局交办案称:信阳XXXXX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擅自在微信小程序上发布医疗器械广告2022年5月22日,我局指派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发现信阳XXXX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擅自在微信小程序上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咽炎、痰多、痰喘、急性乳腺炎、急性脚扭伤、消肿止痛、泻火解毒经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调查,信阳XXXXX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擅自在微信小程序上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咽炎、痰多、痰喘、急性乳腺炎、急性脚扭伤、消肿止痛、泻火解毒)。该案广告费用为658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信阳XXXX公司的主体资格与经营项目;

2、身份复印件证明XXX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信阳市信阳XXXX公司经营情况;

4、询问笔录证明和照片证明信阳XXXX公司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擅自在微信小程序上发布医疗器械广告事实

我局于2024年6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依法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违法情节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对应的《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十四)的裁量标准裁量等级为一般,裁量标准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 1.6 倍以上倍 3 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13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处一千三百一十六元整(1316元)罚款。

   以上处罚决定,信阳市信阳XXXX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浉河区支行,账户名称:信阳市财政局,账号10022701517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

申请人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桥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平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法应当停止的情形除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1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件下载: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