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平市监处罚字〔2024〕072号
当事人:信阳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男 汉族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住所:信阳市平桥区XXXXXXX
经营范围:健康信息咨询及健康管理(不含诊疗)生物科技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养生保健服务,一类医疗器械的批发与零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批发及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5月21日,我局接到市局交办案称:信阳XXXXX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擅自在在微信小程序上发布医疗器械广告。2022年5月22日,我局指派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发现信阳XXXX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擅自在微信小程序上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咽炎、痰多、痰喘、急性乳腺炎、急性脚扭伤、消肿止痛、泻火解毒)。经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调查,信阳XXXXX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擅自在微信小程序上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咽炎、痰多、痰喘、急性乳腺炎、急性脚扭伤、消肿止痛、泻火解毒)。该案广告费用为658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信阳XXXX公司的主体资格与经营项目;
2、身份复印件证明XXX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信阳市信阳XXXX公司经营情况;
4、询问笔录证明和照片证明信阳XXXX公司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擅自在微信小程序上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事实。
我局于2024年6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依法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违法情节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对应的《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十四)的裁量标准:裁量等级为一般,裁量标准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 1.6 倍以上倍 3 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13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处一千三百一十六元整(1316元)罚款。
以上处罚决定,信阳市信阳XXXX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浉河区支行,账户名称:信阳市财政局,账号10022701517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桥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平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法应当停止的情形除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