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平市监处罚〔2024〕012号
当事人:平桥区XXXXX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
住所(住址):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X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
联系地址:平桥区XXXXXXXXXX
2024年3月6日,我局接投诉举报,平桥区XXXXX有假冒五粮液产品及剑南春产品。我局执法人员对平桥区XXXXXX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其店内及仓库中存放有剑南春、五粮液、海之蓝等共124瓶白酒,经初步确认为上述白酒为侵权产品,我局依法实施强制措施予以扣押。我局于2024年3月13日对平桥区XXXXXX(XXX)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XXX供述涉案白酒是其母亲XXX购进的。XXX在2024年2月29日销售一箱“剑南春”(2300元/箱),3月3日销售两箱“五粮液”(4800元/箱),共销售1190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来源,无供货方资质,无购进票据发票及购进记录,无法说明确切的提供者。本案违法经营额为4524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当事人平桥区再业烟酒副食批发部(XXX)销售侵犯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XXXXXX的主体资格与经营项目;
2.身份复印件1份证明XXX身份;
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执法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经过与事实;
4.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与《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证明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资格和商标专用权属;
5.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与鉴定人员《授权书》证明案涉白酒属于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6.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与《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证明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经营资格和商标专用权属;
7.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与鉴定人员《授权书》证明案涉白酒属于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8.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与《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证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资格和商标专用权属;
9.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与鉴定人员《授权书》证明案涉白酒属于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10.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与《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证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资格和商标专用权属;
11.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与鉴定人员《授权书》证明案涉白酒属于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24年5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情节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和基准(2023版)》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裁量标准:违法情形表现为“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裁量等级为“一般”,裁量基准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 3.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5万元的,处 1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124瓶(详见《财物清单》);2.处人民币50000元整的罚款。
以上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浉河区支行,账户名称:信阳市财政局,账号:10022701517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桥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平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法应当停止的情形除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