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煤信阳2×1000MW高效超超临界机组工程铁路专用线项目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陕煤信阳2×1000MW高效超超临界机组工程铁路专用线项目建设,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需要对五里店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房屋及土地实施征收。为保证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该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征收范围:信阳市平桥区五里店办事处凤台村、蔬菜村和王水村三个村范围内,约13.5807公顷,涉及五里店办事处凤台村、蔬菜村和王水村三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此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及土地均属征收对象。
二、征收及补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四)《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23〕1号);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为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征收实施单位为五里店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实施时间
征收实施时间以公告发布日期为准。
五、征收补偿的原则和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原则
被征收土地按照实际测量面积予以补偿。
(二)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1.被征收房屋及建筑物的权属、面积、结构和使用性质依相关证件记载或五里店街道办事处认定为准。
2.对房屋补偿标准核算不认可的群众,可申请征收实施单位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价格评估。
(三)征收补偿标准
1.被征收的土地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2.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23〕1号)执行。
3.对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由征收主体和征收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认定补偿。
4.自然资源、房管、市场监督、税务手续完善的经营性用房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会同价格、市场监督、税务等部门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或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公司依法评估确定。
5.被征收房屋及建筑物的权属、面积、结构和使用性质以权属证件记载或者经辖区政府会同相关权威机构认定为准。经合法程序确认的违法建筑物以及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四)社会保障
社保费用标准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 〔2023〕92号)规定执行。
六、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及地面附属物的确权登记
所有列入征收登记补偿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青苗等须经户主、相关职能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共同认定。
(一)调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户主、家庭成员状况;《宅基地使用权证》等使用权证、产权证及相关档案登记;房屋结构、面积、使用性质以及其他构筑物、附着物状况等,调查登记后,将结果准确记载于《房屋及附着物调查登记表》中。
(二)现场调查登记时,参与调查登记的工作人员和被征收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签字确认,调查登记结果由监察委、审计、财政部门统一审核后作为补偿的主要依据。
(三)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不同意签字的,应在7日内书面申请重新调查。否则,以参与调查的工作人员实际测量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四)被征收人拒绝配合入户调查登记的,在查阅复印房屋土地登记档案资料、走访调查、拍照录像、外围丈量等,并经公证后,由调查登记组进行认定,认定结果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进行公示。
七、户数、人口的认定
(一)户数认定
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结算以户为单位,被征收户的认定,以被征收人合法有效的证件为依据,由所在居民组集体讨论通过,提交村委会、办事处两级共同审核、共同认定后,张榜公示。
(二)人口认定
对被征收人的安置依照经合法程序认定的应享受安置人口数计算。以被征收人户口簿上登记的常住人口和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并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人数为依据,由所在居民组集体讨论通过,提交村委会、办事处两级共同审核、共同认定后,张榜公示。
(三)对享受安置优惠政策人口按有关规定审核认定,对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八、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有三种:房屋安置(房屋由五里店街道办事处统一选址规划建设)、货币安置、划宅基地安置。
1、房屋安置
安置房按照人均40㎡的标准享受产权调换价购买(产权调换价620元/㎡)。如每户按照人均面积计算后,实际购买面积超出可安置面积20%以内(含本数)的,超出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购买(安置房成本价1300元/㎡);超出可安置面积2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安置房综合成本价购买(安置房综合成本价1800元/㎡)。选择房票安置的按照2520元/㎡给予开具房票,选择房票安置且同意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计入房票的,奖励附着物价值的5%,开具房票。具体以《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信政文〔2022〕20号)、《平桥区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信平政文〔2022〕76号)执行。
2、货币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的,按照其享受的产权调换面积(40㎡/人)乘以所在区域的房屋综合市场评估价(2100元/㎡),给予货币补偿。
3、划宅基地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划宅基地安置方式安置的,五里店街道办事处将在安置点划拨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7㎡,蔬菜居委会境内不超过134㎡,必须按安置房建筑风貌进行建设。
九、搬迁、过渡
1.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安置方式的,按每人每次500元的标准对被征收人发放两次搬迁费,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费。如安置房在12个月内未建设完成,超出时间按每人每月390元标准发放过渡费,并一直发放到安置房建成交付之日。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搬迁费,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18个月的过渡费。
2.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搬迁费,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9个月的过渡费。
3.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划宅基地安置方式的,按每人每次500元标准对被征收人发放两次搬迁费,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费。
4.为杜绝房屋拆除中的安全隐患,被征收房屋腾空后,拆除工作由五里店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被征收人和其他单位不得擅自拆除,以确保安全施工。对签署补偿协议后拒不配合搬迁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十、奖惩、法律责任
1.被征收人在第一阶段内完成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每人给予16000元奖励;在第二个阶段内完成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每人给予8000元奖励;在上述签约搬迁奖励期满后,再签约搬迁的不再享受该奖励。
具体签约时间和阶段以征收实施单位发布的签约公告为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任何单位、个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无理阻挠和干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的;
(2)被征收人伪造、涂改、非法获得有关权属证明文件,谎报虚报数据、冒领多领征收安置补偿款项的;
(3)弄虚作假,虚报、非法迁入享受安置政策人口的;
(4)在征收安置补偿工作中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十一、被征收人利益保障和义务
(一)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依照批准的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认真履行,按时搬迁。
(二)对被征收人的各项货币补偿、奖励要及时足额到位。
(三)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区政府,按照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五)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依照被征收人签字认可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调查资料,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结算后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被征收房屋有产权纠纷的,争议双方在征收期限内达不成征收协议的,先行征收,由征收主体组织有关部门现场勘察并按房屋拆迁相关证据保全规定进行证据保全,待产权确定归属后再办理补偿等有关手续。
(七)被征收房屋有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告知抵押权人,并与抵押权人共同参与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与履行。抵押人未告知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自己放弃参与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与履行的,产生的纠纷与征收实施单位无关。
(八)针对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做出限期拆除决定,经催告后仍拒不拆除的,由区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十二、暂停办理事项
征收范围确定后,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及时书面通知自然资源、住建、房管、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分户,营业执照登记,土地及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审批等相关手续。各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办理,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十三、其他
本方案正式实施前,如果信阳市人民政府出台新的征收补偿标准,执行信阳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新标准。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
2024 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