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平市监处罚〔2024〕085号
当事人:信阳市XX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XXXXXX
住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
联系地址:河南省潢川县XXXXX
2024年9月18日,我所执法人员在办理一起投诉举报时,发现辖区内信阳市XXXXXX于2024年9月10日在网上拼多多平台XXXXXX店铺向投诉人销售的“信阳毛尖茶叶”共计2斤,消费421.2元。(营业执照上名称:XXXXXXXXXX订单编号为240910-340451735960505)收到该茶叶后发现该茶叶未标注标签标识任何产品信息,2024年9月18日,我局对信阳市XXXXX上述行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XXXXX于2024年9月10日向投诉人(XXX)、投诉人(XXX)销售的品名为“信阳毛尖茶叶”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共计3斤,投诉人(XXX)2斤销售价格为421.2元,投诉人(XXX)1斤销售价格为184.6元,该公司在调查期间已将上述“信阳毛尖茶叶”原价各自退给了投诉人,本案货值金额为605.80元,违法所得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24年 9月18日对XXXXXX进行了现场检查的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XXX经营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经过;
3、《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证明XXXXXXXX的主体资格;
4、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该公司(负责人)XXX的身份;
5、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涉案产品现场检查照片;
6、信阳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处理表和投诉举报信各1份;证明XXXXX经营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事实;
7、网上销售“信阳毛尖茶叶”截屏共计4张; 证明被投诉人向投诉人销售“信阳毛尖茶叶”事实经过。
XXXXXXXX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由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第(一)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实施的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规定,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违法行为确定为“从轻”。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的处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
我局于2024年11月20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信阳市品上茗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如下:处人民币5000.00元整的罚款。
以上处罚决定,信阳市品上茗茶有限公司马上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阳市平桥区平安路支行,账户名称:信阳市平桥区财政局,账号100245318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桥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