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干流信阳市平桥区(出山店水库上游段)2024年度河道采砂实施方案(摘要)
一、河道采砂规划情况
规划上游起点为平桥区王岗乡牛塆村毛集河入淮口,下游终点为平昌关镇庸墩村(淮河、出山店库区管理范围交界处)。规划起点距离信阳、南阳、随州交界处约2.5km,终点距离下游出山店水库坝址约27km。
规划河段总长约18.87km,共划分3处禁采区,分别为禁采区HHJ1、禁采区HHJ2、禁采区HHJ3,总禁采河段长6930m;3处可采区,分别为可采区HHK1、可采区HHK2、可采区HHK3,总可采河段长11941m。规划河段在规划期内控制开采总量516万m3。
根据规划河段现场实际情况,规划期内从可采区下游至上游逐年逐段依次开采。
①2022、2023、2024年开采区均位于郑湾村可采区,可采区规划控制开采总量360万m3,年度控制开采量120万m3;
②2025年度开采区位于楼房塆村可采区,可采区规划控制开采总量103万m3,年度控制开采量103万m3;
③2026年度开采区位于牛塆村可采区,可采区规划控制开采总量53万m3,是年度控制开采量53万m3。
二、开采期限和开采范围
开采期:本次实施方案开采期限控制在河道采砂许可证颁发之日至2025年6月14日之间,每日7时至19时。
禁采期:开采期之外的全部时段。
禁采区:本方案所依据的《采砂规划》所划定的禁采区,禁采区内禁止一切采砂活动。
禁采期是指防止采砂对河势、防洪、通航、水环境及水生态等产生较大影响而设置的禁止开采砂石的时段。
下列时段列为河道采砂禁采期:
(一)主汛期时段(每年6月15日至8月20日),开采期每日19时至次日7时;
(二)河道水位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
(三)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建设、水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改变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依规在规定的禁采期外延长禁采期限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三、年度控制开采高程
2024年度实施方案以控制开采高程和控制开采量双项指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采砂作业控制。控制开采量是采砂管理的一项重要控制指标,是控制采砂规模的重要依据。对河道采砂实行开采高程控制是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开采后大部分区域位于水下,采用 30m×30m网格化测量,严格把控最低开采高程,开采过程中及时对开采位置进行调整以控制底高程,详见下表。
采区控制开采高程表
序号 |
采区 名称 |
桩号范围 |
现状深泓高程 (m) |
滩地高程 (m) |
控制开采高程 (m) |
平均开采深度 (m) |
最大开采深度 (m) |
1 |
郑湾村 采区 |
K9+410-K11+000 |
89.63-85.93 |
93.53—89.06 |
88.93-86.82 |
2.40 |
5.20 |
四、年度控制开采量
根据《采砂规划》中对2024年度控制开采量要求及现状各砂场的实际情况,2024年度计划开采砂石总量为 84.00万m3 ,不高于《采砂规划》中划定的2024年度控制开采量(120.00万m3),符合《采砂规划》要求。
五、开采控制措施
根据《河南省河道采砂现场管理暂行规定》(豫水管﹝2018﹞111号)要求,依法取得采砂许可证的采砂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河砂开采,不得改变作业方式、不得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开采,不得在禁采期开采。
为确保采砂作业规范、有序进行,采砂不出开采范围,不超控制开采高程,不超控制开采量,采砂过程中实行动态监管,以最新的河道地形实测资料为基础,开采前、开采中、开采结束后进行三次测量,以反映采区真实的变化情况,符合网格化管理要求,监测到的采区各项指标与日常监管日志形成对比,使现场监管更加科学规范。
六、堆卸砂场设置
储砂场设置原则:
(一)河道采砂实行采砂、储砂分离原则,开采出的河砂至临时堆砂点控干水分后方可外运至储砂场。采砂点至储砂场的转运路线必须固定,并报发证部门备案。
(二)平桥区王岗乡三里岗储砂场已按照“六有”标准(有全封闭围挡、出入卡口、冲淋、地磅、自动计费和电子监控系统)建设。
(三)储砂场砂石料物堆放储存应采取防扬尘全覆盖措施,露天堆放的,堆放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4m。在堆放场地设置限高标示和警示牌。
(四)储砂场其他裸露的地面必须采取绿化、覆盖、固化、洒水或其他防止扬尘措施。
(五)平桥区王岗乡三里岗储砂场设置一个出口,出口道路采取混凝土硬化,并设置车辆冲洗和地磅计重设施,由专人负责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
(六)驶出储砂场的运砂车辆底盘和车轮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运砂车辆应当密闭、全覆盖,不得泄露、遗撒河砂,不得超限超载。
(七)发证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储砂场的监督检查,重点是砂石料物的转运、存放及安全生产工作,并负责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发放。
(八)发证部门应在储砂场出口派驻专人负责,根据计重结果填写、发放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未取得砂石采运管理单的运砂车辆(船只)不得驶出储砂场。
原则上,开采到岸滩临时堆砂点存放的河砂,3天之内应转至储砂场存储。本年度实施方案规划一处储砂场,为原有储砂场,位于平桥区王岗乡三里岗,占地约78.2亩,距采区运距约5.3km。
七、运砂方案
结合采区实际情况,郑湾村采区开采的河砂由运砂车辆沿淮河两岸现状乡村道路向北约5.3km至平桥区王岗乡三里岗储砂场。
对采运砂实行“三磅一线”的监管原则,所有运砂车辆出采砂场(临时堆砂点)卡口和进出储砂场时均需过磅,运砂路线关键部位布设监控设施,确保运输车辆按照划定的运输路线行驶。
开采的河砂按照方案要求,运至平桥区王岗乡三里岗储砂场储存待售。运输采用汽车运输,运输路线必须采用方案既定的路线运输,车速不超过30km/h,每辆车必须保持20m以上车距。所有运输车辆必须做好河砂覆盖工作,确保河砂不洒落、不滴水,运输车辆出厂清洗,严禁车辆超载。同时为控制扬尘污染,要沿运输主干道配置4辆洒水车,根据路面的尘土情况,每天4次沿路洒水降尘,保证运输主干道无扬尘。
八、作业方式
2024年度共计划开采一处采区,参照往年采砂经验,在一定高程的采区实行旱采,由装载机将高处隆起的河砂分层推运至指定区域。在较低的高程范围内实行水采,由采砂船抽至提砂船上,再转运至滩地临时堆砂场控水晾干。因此,结合采区的实际情况,采用旱采与水采相结合的采砂作业方式进行河砂开采。
九、采砂机具
使用旱采方式开采时,应使用反铲式单斗液压挖掘机(履带式),总臂长不超过6m,功率小于220kW。
水采时采用采砂船进行开采,采用射吸式采砂船进行采砂作业,采砂船功率应小于400kW。
根据《采砂规划》中要求,按照采砂总量及往年各年度开采能力确定各采区机械数量,采区基本情况、采砂作业方式、机具及数量见下表。
采区机械数量表
采区 名称 |
采区范围 |
采砂河 段 长度 (m) |
采砂河 段 面积 (万 ㎡) |
控制开 采 高程 (m) |
采砂控制 总量 (万 m3) |
储砂场 名称 |
采砂机具配置 |
|||
采砂船 (艘) |
提砂船 (艘) |
挖掘机 (辆) |
铲车 (辆) |
|||||||
郑湾 村 采区 |
K9+410 - K11+000 |
1590 |
59.48 |
88.93 - 86.82 |
84.00 |
三里岗 储砂 场 |
6 |
6 |
4 |
2 |
十、管理单位及职责
为了保证年度采砂方案的顺利实施,强化监督管理,根据《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河道采砂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豫水河[2021]3号)精神,平桥区对本年度采砂河段逐级逐段落实了河道采砂管理河长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和行政执法责任人,简称“四个责任人”,并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公告,责任人具体如下:
1 、河长责任人:古生辉(平桥区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区长)
2 、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王祖生(平桥区水利局局长)
3、现场监管责任人:饶学立(平桥区河砂事务中心主任)
4、行政执法责任人:贺兵(王岗乡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石文东(高梁店乡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
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由平桥区水利局负责淮河干流信阳市平桥区(出山店水库上游段)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日常具体监管工作委托局属二级单位平桥区河砂事务中心承担。平桥区河砂事务中心系平桥区水 利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副科级,法人代表饶学立,现有编制35人。主要职责:负责全区河砂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日常巡逻、矛盾纠纷调处、维护河道水生态环境等工作,完成区水利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进一步强化现场管理,由平桥区河砂事务中心抽调至少4人组建采砂现场监管中队,进行旁站式监管,由采砂企业明确至少3名现场管理人员组建企业内部管理队伍,进行现场24小时监管,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两支管理队伍均应 在“五化”“五统一”原则下,联合辖区乡政府、村民委员会共同加强对许可采砂事前、事中、事后定期组织对采砂范围、深度、方量进行监测,坚决防止超期限、超范围、超深度、超许可量开采等问题发生。加强对许可采砂“采、运、销”三个关键环节和“采砂业主、采砂船舶和机具、堆砂场”三个关键要素的监管。督促采砂企业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六定”“六有”等管理措施,及时清运采砂过程中产生的砂石堆料、弃料,平整河床、整修河岸,落实 “边开采、边修复”各项措施,防止开采河砂造成水体污染和环境污染。
平桥区河砂事务中心旁站式监管人员暂定名单如下:
王明轩:平桥区河砂事务中心副主任
段满礼:平桥区河砂事务中心巡查中队队长
范超:平桥区河砂事务中心巡查中队队员
卢小全:平桥区河砂事务中心巡查中队队员
柴宝萍:平桥区河砂事务中心巡查中队队员
以上旁站式监管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或增加。
采砂企业现场管理人员由采砂企业在采砂现场公示,以公示名单为准。
十一、现场监管制度
(一)现场监管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负责检查采砂现场的作业情况;负责监督砂场是否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等进行采砂。负责对储砂点的监督检查,重点是砂石料物的转运、存放、销售及安全生产工作,及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发放情况。
(二)现场监管人员值班期间认真填写现场监管日志,完善交接班记录手续。
(三)现场监管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值班,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脱岗、漏岗,按要求做好记录,遇有重要或者紧急突发事件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要求砂场予以纠正,有针对性地开展法规宣传教育。
(四)现场监管人员要按照卫生制度规定做好卫生工作,确保卫生干净整洁。
(五)督促采砂业主维护可采区的正常作业秩序和夜间禁采;督促采砂业主按照要求堆放砂石、处理弃料。
(六)对违反本制度,不按要求组织检查,或在检查过程中不负责任,漏查漏报或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处理,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七)平桥区水利局应对采区进行网格化管理,定期对采区的开采范围及控制开采高程进行测量核查,即开采前、中、后进行三次测量,把监测到的各项指标与日常监管日志进行对比,以防采砂企业超范围、超深度、超许可量开采。
(八)对采砂企业采砂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区水利局将严格按照《信阳市水利局关于印发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两项制度的通知》(信水河﹝2022﹞16号)精神,对采砂企业实施“红黄牌”惩戒。
十二、作业安全管理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等单位的沟通协调,监管好采砂机械日常作业安全。
(二)所有现场使用的机械操作人员必须配备齐全且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作业。
(三)所有进入水采现场的采砂机械必须配备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灭火器、灭火栓等安全、消防器材设施,所有机械上人员必须按相关要求正确穿着救生衣。
(四)遇到恶劣天气环境时应停止采砂作业。
(五)所有现场采砂机械保证通信畅通。
(六)所有现场采砂机械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指定地点按相关要求作业,严禁超深和超范围开采,严禁超载。
(七)所有现场采砂及运输机械等危险品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做好防火防爆工作。
(八)机械用电及时做好保护接地或接零,开关箱内严格按照一机一闸一保护配置,所有用电采砂设备传动部位设防护罩。
(九)机械设备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维修、保养。接岸电时,对岸电线路要经常检查。
(十)采砂单位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当事故或险情发生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救险、避险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一)禁采期或发生事故时采砂机械停泊在指定区域。
(十二)为了采砂机械在停泊期间的安全,值班人员必须认真负责遵守安全制度。
十三、生态修复方案
按照《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要求“采砂人应当及时对采砂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砂石堆料、弃料清理平复,修复河床岸滩、河道堤防及道路等。采砂结束后,采砂人应当于十日内撤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船舶、机具、动力设施等,并接受发证部门检查”。
(一)方案制定及组织实施。
要按照“谁开采,谁清理,谁平复”的原则,及时恢复河势、修复生态,恢复河流的生态功能,维护河流生态平衡。
建议采砂企业在开采后找有经验和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河道清理专项设计。
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完成后,应及时清除固体废物与垃圾,修复、平整场地地基,进行工程稳固性处理,恢复原来的地形地貌并恢复河道岸坡,消除阻碍地表径流和行洪畅通的障碍物,消除潜在的诱发水土流失及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产生的隐患;岸坡、临时堆场至服务期满后应及时封场和复垦类林地或草地,防止水土流失及扬尘等。复垦标准:复垦土地利用类型与当地地形、地貌及周边相协调,选择当地适生、适应能力强的优良草种,撒播密度为 75kg/hm2,有防病虫害措施和防治退化措施。
具体修复方案如下:
1、河道岸线修复,本次岸线护坡设计坡比均为1:5。护坡型式采用三维植被网挂网植草护坡进行生态防护,按设计坡比和设计断面型式对岸坡进行整修后采用三维植被网护坡结合撒草籽防护进行防护,护坡防护高度从水面至岸顶。
2、对回填后的滩地覆盖种植土,种植土厚度为 0.3m,再撒播草籽对滩地进行绿化。
采砂企业按不低于50万元/公里的标准及时对开采后的河岸进行修复工作。
(二)生态修复经费来源。按照“谁开采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坏谁恢复”的原则,河岸生态修复经费来源由采砂企业从销售河砂的费用支出。
(三)生态修复组织实施。采砂企业做为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的责任人,成立协调组织机构,负责工程建设期间的组织指导、资金落实等有关协调工作。工程建设中严格按照工程的设计规模、投资数额、工程质量要求及工期要求进行施工。工程建设实行竣工财务审计制,对该项目建设资金,需设立专用账户,工程建设完成后,竣工决算按规定进行竣工审计,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四)生态修复检查验收。工程竣工后,先由采砂企业组织进行分部和单位工程验收,最后由区水利局组织区发改委、财政局及各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五)拆除其他全部不再使用的上下堤道路;对运输堤顶道路、乡村道路,如有损毁应进行修复;其他未尽事宜,以现场实际为准采取必要的修复措施。
信阳市平桥区水利局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