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平市监处罚〔2025〕9号
当事人:平桥区甘岸办事处XXXXX
主体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经营场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甘岸办事处XXX
2024年12月5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王先生在平桥区甘岸镇图书馆后“XXXX”购买的“麦谷传奇”牌肉松丸面包,食品已过期,述求依法处理。2024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被投诉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在现场未发现被投诉举报同品牌面包。2024年12月18日投诉举报人向我局提供了购买涉案商品的视频材料证明被举报人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审批于2024年12月24日对平桥区甘岸办事处XXXXX查实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平桥区甘岸办事处XXXXX的负责人XXX未及时定期清理查看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保质期,自己也未知食品是否过期。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麦谷传奇”牌肉松丸面包,根据举报人王先生提供证据显示:购买的“麦谷传奇”牌肉松丸面包一袋,共计消费4元,由于该超市负责人提供不了该产品购买记录及销售记录,故本案货值金额4元,违法所得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信息采集表》,证明平桥区甘岸办事处XXXXX的主体资格、经营项目、经营场所;
2.身份证复印件,证明XXX经营者身份;
3.现场笔录及照片一组,证明现场检查的事实经过;
4.举报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一组,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5.《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事实经过。
平桥区甘岸办事处XXXXX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5日向平桥区甘岸办事处XXXXX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平桥区甘岸办事处XXXXX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
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四张清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定》之《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十一项:“处罚事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适用情形 因初次违法,没有造成消者生命健康安全的危害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当事人为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2.货值金额不超过1万元。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相当,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罚款减至货值金额10倍以下且不超过5000元,对其他食品经营者罚款减至货值金额10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责令平桥区甘岸办事处XXXXX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平桥区甘岸办事处XXXXX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2、处人民币36.00元的罚款,合计罚没款人民币40.00元。
以上处罚决定,平桥区甘岸办事处XXXXX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阳市平桥区平安路支行,账户名称:信阳市平桥区财政局,账号100245318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桥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平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法应当停止的情形除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