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承担涉及全区综合交通运输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区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政策,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负责编制公路、水路等规划,指导全区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二)组织拟订全区公路、水路等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全区物流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区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三)承担全区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监督实施国家、省、市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指导全区道路、水路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 指导全区城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以及船舶与港口设施安全保障、危险品运输监督、航道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拟订全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区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省、市、区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六)承担全区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监督实 施国家、省、市关于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和维护相关政策、 制度及技术标准;组织协调全区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七)指导全区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 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全区重点干线路网及区乡道路的运行监测和协调工作。
(八)指导全区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 况,做好网络安全工作,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 指导全区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九)监督实施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政策,组织科技成果 推广,推进行业技术进步。
(十)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十一)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利用外资、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