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供销合作工作及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研究制定全区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推进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
(三)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开拓城乡市场,增强服务功能,为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社会化服务;
(四)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进ー步深化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促进供销合作社经济发展;
(五)加强对烟花爆竹、废旧物资等特殊商品的经营管理;
(六)监督检查本系统的经营方向、经营作风、财务收支,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七)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内人事、劳动工资工作,抓好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
(八)行使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管理社有资产,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保护供销合作社财产,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社交办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