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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介绍
来源:时间:202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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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拟订全区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 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区与乡镇(办事处)、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监督执行上级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三)负责管理区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区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区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区级预决算公开。

  (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

  (五)组织制定全区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区级国库业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依法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负责管理地方政府债余额限额。统一管理政府外债。

  (七)根据区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区属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区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负责管理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管理。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拟订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调剂、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拟订企业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十)指导推进所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

  (十一)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三)负责办理和监督区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区级基建投资有关政策,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十四)负责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负责全区会计代理记账公司的审核工作;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五)根据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落实相关专项投入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和监督,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六)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及相关 法律法规;研究分析金融形势和全区金融业发展重大问题,牵头拟订全区金融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拟订有关金融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政策建议。

  (十七)负责协调联络上级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及 其驻区分支机构;引进区外和外资金融机构入驻平桥;组织 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引导、协 调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八)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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