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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平林罚决字〔2025〕第03号)

来源:时间:202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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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平桥区林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平林罚决字〔2025〕第03号


    个人姓名:XXX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150**********012

    住址:震雷山管理区******

    本机关于2025年3月6日对XXX毁坏林地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24年5月下旬XXX在震雷山办事处******修建坟墓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毁坏;根据信阳市平桥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人员运用GPS绕测,确定被破坏地块范围。经查阅平桥区2023年林草湿调查检测成果林数据资料,确定地类。经调查计算,XXX毁坏林地总面积0.0081公顷,地类为其他林地。破坏程度为被占用林地母质岩裸露失去土层无法直接种植林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查现场照片和《林业技术调查报告》等为证。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豫林办〔2021〕124号)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以

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豫林办〔2021〕124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的处罚裁量基准和《信阳市平桥区林业局关于确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所需费用具体标准(试行)的通知》(信平林字〔2022〕45号)第一、二条执行标准,以及《信阳市平桥区林业局关于细化破坏林木案件中涉案林木价值试行标准的通知》(信平林字〔2022〕8号)中关于公益林被破坏的价值处罚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在2025年3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如继续使用该块林地,抓紧补办《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0.0081公顷的罚款壹仟捌佰叁拾柒元整(¥1837.00元),计算标准、方式: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每亩14800元,恢复植被、树木补种每亩2000元,[0.0081公顷×15亩/公顷×(14800+2000)元/亩×0.9倍=1837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银行龙江路支行(账号:0000025590148044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平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平桥区林业局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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