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
为满足群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上市交易的需求,根据《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桥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信平政文〔2014〕16号)部分内容作出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条中的“满5年的,按照届时该房屋市场评估价与购买时该房屋总价差额的50%,向政府交纳房地产收益等价款并取得完全产权后,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转让或用于抵押、担保、出租”修改为“满5年的,按照市政府明确的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转让或用于抵押、担保、出租”。
决定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自2025年3月25日起施行。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