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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平市监处罚〔2025〕14号)

来源:时间:202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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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平市监处罚〔202514

当事人:信阳市平桥区XXXX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住所(住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XXX                       

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2025年01月08日我局接到《河南市监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内容:1月8日,本人在XXXXXX购买的长沙臭干子辣条已过期,要求商家赔偿一千元。2025年01月0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投诉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信阳市平桥区XXXXXX售卖区货架上存放有4袋飞旺长沙臭干子辣条,生产日期:2024/07/13,保质期5个月,均已超过有效保质期。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进行了扣押,并现场告知当事人扣押的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我局于2025年01月1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在2024年12月14日涉案“飛旺长沙臭干子”过期后,当事人销售“飛旺八宝里青丝”一袋,涉案“飛旺长沙臭干子”购进价格为1.5元每袋,销售价格为2元每袋。经办案人员计算认定,当事人违法销售的“飛旺长沙臭干子”违法所得为2元,货值金额为10元。
   信阳市平桥区XXXXXX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惨假惨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信阳市平桥区XXXXXX《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信阳市平桥区XXXXXX《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一份、X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
  3.《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一份、《付款截图》打印件一份、购买的过期“飛旺长沙臭干子”照片打印件三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扣押清单》一份、《送达回证》一份、《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和对违法行为的陈述;
  4.《现场执法照片》一组,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
  5.《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平台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 

   我局于2025年03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信平市监罚告〔2025〕13号),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没有造成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后果,且你(单位)为小经营店,货值金额未超过1万元。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四张清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定的通知》序号11,处罚事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适用情形:初次违法,没有造成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1.当事人为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2.货值金额不超过1 万元。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罚款减至货值金额10倍以下且不超过5000元,对其他食品经营者罚款减至货值金额10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经营的4袋“飛旺长沙臭干子”。2、没收违法所得贰元(2.00元)3、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元);合计处罚人民币伍拾贰元(52.00元)

以上处罚决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阳市平桥区平安路支行,账户名称:信阳市平桥区财政局,账号100245318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桥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平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法应当停止的情形除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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