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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平林罚决字〔2025〕第06号)

来源:时间:202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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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平桥区林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平林罚决字〔2025〕第06号


    单位名称:信阳市平桥区XXXXX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地址:平桥区XXXXXX

    本机关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对信阳市平桥区XXXXX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林地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2024年9月信阳市平桥区XXXXX有限公司在没有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在黑马石居委会十组林地上扩建墓地,导致林地原有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受到毁坏的事实;根据信阳市平桥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人员运用GPS绕测,确定被破坏地块范围。经查阅平桥区2023年林草湿调查检测成果林数据资料,确定地类。经调查计算,平桥区XXXXX有限公司毁坏林地总面积0.2681公顷,破坏程度为被占用林地母质岩裸露失去土层无法直接种植林木。其中公益林地(防护林地)面积2.5185亩。分小班分地块具体情况如下:1小班面积为0.0944公顷(1.416亩),无墓穴,已建有梯级片石挡土墙和栽植有柏树和桂花;森林类别为公益林(地),林种为水源涵养林,事权等级为国家公益林;2小班面积为0.0293公顷(0.4395亩),无墓穴,已建有梯级片石挡土墙和栽植有柏树和桂花;3小班面积为0.0003公顷(0.0045亩),已硬化墓穴已使用;4小班面积为0.0706公顷(1.059亩),已硬化墓穴已使用栽植有柏树;5小班面积为0.0013公顷(0.0195亩),已硬化墓穴已使用栽植有柏树;森林类别为公益林(地),林种为水源涵养林,事权等级为国家公益林;6小班面积为0.0722公顷(1.083亩) ,部分墓穴已使用,已建有挡土墙,栽植有柏树和桂花;森林类别为公益林(地),林种为水源涵养林,事权等级为国家公益林属严重毁坏。严重毁坏林地面积共计0.1444公顷(2.166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查现场照片和《林业技术调查报告》等为证。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豫林办〔2021〕124号)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以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豫林办〔2021〕124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的处罚裁量基准和《信阳市平桥区林业局关于确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所需费用具体标准(试行)的通知》(信平林字〔2022〕45号)第一、二条执行标准,以及《信阳市平桥区林业局关于细化破坏林木案件中涉案林木价值试行标准的通知》(信平林字〔2022〕8号)中关于公益林被破坏的价值处罚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在2025年12月底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如确需继续使用该块林地,抓紧补办《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2倍的罚款[1.8555亩× (5100元/亩+2000元/亩) ×2.2倍+2.166亩×(14800元/亩+2000元/亩) ×2.2倍],共计罚款人民币109038.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银行龙江路支行(账号:0000025590148044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平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平桥区林业局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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