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平桥区林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平林罚决字〔2025〕第09号
个人姓名:XXX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302**********011
住址:查山乡XXXXXXXXXX
本机关于2025年 3月 26日对XXX涉嫌盗挖天目山国家森林公园祖师顶南坡(黑松)林木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2024 年4 月8 日在未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盗挖天目山国家森林公园祖师顶南坡(黑松)林木,根据《关于天目山国家森林公园被盗挖黑松情况的调查认定意见》,被盗挖的黑松地径 32.3厘米,平均冠幅 5.45 米。树木被挖好土球并用绳子捆绑包装好,倒在树坑旁待装载。被盗挖的黑松虽经后期回填抢救,仍然出现死亡状态。认定该株被盗挖树木价值 24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查现场照片和《调查认定意见》等为证。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四项之规定,你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2025年12月底前原地或异地补种(补种树木优先在原地进行,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超出株数可以异地补种)盗伐株数2.2倍的树木,共计2株;
2、处盗伐林木价值6.2倍的罚款;共计罚款壹万肆仟捌佰捌拾元整(¥14880.00)元[1株×2400元/株×6.2倍]。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银行龙江路支行(账号:0000025590148044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平桥区林业局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