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平市监处罚〔2025〕27 号
当事人:信阳市平桥区XXX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住所(住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XXX
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2025年4月20日我局收到XXX在信阳市平桥区XXXXX购买的散装面包过期的投诉件。2025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被投诉的食品店展开调查,经查发现在该店散装食品区与投诉人购买的同款面包,商品名称:阳光西点、肉团团、肉松面包;生产商:漯河恒利源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临颍县产业集聚区龙云工业园;生产日期:2024.12.16;保质期:120天;查获过期面包共计 11 袋,2.6斤,在散装食品区以 15元/斤的价格售卖。经审批,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本案违法所得15元,货值金额5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单、现场检查图片,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事实;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销售过期食品的确认 ;
3.身份证、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情况 ;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省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河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截图各1份,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规定。应当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省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河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系统行政处罚信息,经当事人确认,系初次违法;该案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影响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1项:处罚事项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适用情形为“初次违法,没有造成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1.当事人为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2.货值金额不超过1 万元。”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罚款减至货值金额10倍以下且不超过5000元,对其他食品经营者罚款减至货值金额10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
2025年6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信平市监罚告〔2025〕2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阳光西点.肉团团.肉松面包”11袋。3、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计人民币540.0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555.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账户名称:信阳市财政局,账号:10022701517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桥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平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法应当停止的情形除外。
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