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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平市监处罚〔2025〕27 号)

来源:时间: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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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平市监处罚〔2025〕27 号

当事人:信阳市平桥区XXX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住所(住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XXX                       

 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2025年4月20日我局收到XXX在信阳市平桥区XXXXX购买的散装面包过期的投诉件。2025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被投诉的食品店展开调查,经查发现在该店散装食品区与投诉人购买的同款面包,商品名称:阳光西点肉团团肉松面包;生产商:漯河恒利源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临颍县产业集聚区龙云工业园;生产日期:2024.12.16;保质期:120天;查获过期面包共计 11 袋,2.6斤,在散装食品区以 15元/斤的价格售卖。经审批,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本案违法所得15元,货值金额5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单、现场检查图片,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事实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销售过期食品的确认            
    3.身份证、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情况 ;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省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河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截图各1份,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规定应当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省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河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系统行政处罚信息,经当事人确认,系初次违法;该案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影响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1项处罚事项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适用情形初次违法,没有造成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1.当事人为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2.货值金额不超过1 万元。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罚款减至货值金额10倍以下且不超过5000元,对其他食品经营者罚款减至货值金额10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

2025年6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信平市监罚告〔2025〕2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阳光西点.肉团团.肉松面包11袋3、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计人民币540.0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555.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账户名称:信阳市财政局,账号:10022701517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桥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平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法应当停止的情形除外。 

 

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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