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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平林罚决字〔2025〕第12号)

来源:时间: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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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平桥区林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平林罚决字〔2025〕第12号


    个人姓名:XXX            工作单位:无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302**********512 

    住址: 王岗乡XXXX         电话:151*****892

    个人姓名:XXX            工作单位:无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302**********218  

    住址: 邢集镇XXXXXXXXXX   电话:191*****122    

    调查时间: 2025 年9月5日至2025 年9月8日

    案件承办人:XXX、XXX、XXX

    本机关于2025年9月5日对XXX、XXX涉嫌盗伐平桥区王岗乡大山头村檀树塆村民组南山与楼房村交界处林木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2025年9 月4日在未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盗伐平桥区王岗乡大山头村檀树塆村民组南山与楼房村交界处林木,当事人盗伐平桥区王岗乡大山头村檀树塆村民组南山与楼房村交界处林木,地类为乔木林地,树种为马尾松,株数4株,立木材积(蓄积)0.324立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查现场照片和现场检查(勘验)结果等为证。

    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四项之规定,确定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标准为“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及《信阳市平桥区林业局关于细化破坏林木案件中涉案林木价值试行标准的通知》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2025年12月底前原地或异地补种(补种树木优先在原地进行,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超出株数可以异地补种)盗伐株数2.2倍的树木,共计9株(4株×2.2倍);

    2、处盗伐林木价值6.1倍的罚款;共计捌佰柒拾元整(¥870.00)元[0.324立方米×440元/立方米×6.1倍]。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银行龙江路支行(账号:0000025590148044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平桥区林业局

202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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