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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通告

来源:时间:202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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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防火紧要期。为有效防范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全省森林防火紧要期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十不准"要求

  森林防火紧要期内,林区及其边缘一百米范围内需遵守以下规定:

  不准携带火种进山;

  不准在野外烧火取暖;

  不准在林区野炊、烧烤食物;

  不准在林区吸烟、点火照明;

  不准在林区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不准炼山、烧荒、烧田埂草、堆烧;

  不准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玩火;

  不准乘车时向外扔烟头;

  不准在林区狩猎、放火驱兽;

  不准让老、幼、弱、病、残、孕参加扑火抢险。

  二、宣传及检查要求

  重点森林火险县及国有林区管理机构,要在重点林区、重点部位设立森林防火宣传及检查站(卡)。对进入林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防火登记、检查,并开展针对性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

  三、野外用火审批

  因工程建设、举办文化旅游活动、可燃物计划烧除、疫木清理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需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

  四、防火责任落实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林区、进行防火宣传、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本行业和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台账,制定治理方案,限期清零;

  乡、村两级要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组织开展林下、林缘可燃物清理、计划烧除,降低火灾风险。

  五、违规行为处理与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违规用火等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发现火情,及时拨打12119或当地政府公布的报警电话。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

  六、法律责任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兰店街道筹建处

  来源:河南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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