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和宣传国家、省、市、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研究部署全区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分析全区水利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根据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要求,研究并提出全区水利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
三、协调解决水利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指导全区中小型水库运行、水量调度,指导各中小型水库做好防汛预案工作。
五、负责水利系统(二级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防范重大安全事故措施,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监督整改。
六、负责水利系统在建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
七、指导河道采砂监督和管理,指导监督采砂影响防洪安全的防范等工作。
八、负责水利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
九、研究部署省水利厅、市水利局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