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编号: | 2020008 | 审批时间: | |
受理时间: | 2020-11-23 | ||
项目名称: | 信阳市誉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水泥稳定碎石级配料生产项目 | ||
申请人(单位): | 信阳市誉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
通讯地址: | 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行政新区政府办公楼207室 | ||
邮编: | 464194 | ||
联系方式: | 0376-8668906 | ||
公示期: | 2020-12-2——2020-12-7 | ||
公示内容: | 明港镇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局关于信阳市誉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水泥稳定碎石级配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情况决定的公告 |
明港镇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局
关于信阳市誉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水泥
稳定碎石级配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审批情况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0年12月1日我局做出了“信阳市誉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水泥稳定碎石级配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0年12月2日—2020年12月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电话:0376—8668906 传真:0376—8662198
通讯地址: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行政新区政府办公楼207室(邮编464194)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决定
1 | 信阳市誉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水泥稳定碎石级配料生产项目 | 明港镇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局 |
2020-12-1 |
批复意见: 信阳市誉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河南省广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信阳市誉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水泥稳定碎石级配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平桥区人民政府网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扩建,位于信阳市平桥区明港产业集聚区大洼村,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利用现有工程砼搅拌车间建设1条水泥稳定碎石级配料生产线,原料库及配套设施均依托现有工程。本项目建成后年产10万立方米水泥稳定碎石级配料。 二、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的咨询。 三、你单位必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实施过程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三)项目外排污染物需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本扩建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无新增生活污水。营运期废水主要为车辆冲洗废水,车辆冲洗废水经现有工程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车辆冲洗,不外排。 2、废气:营运期废气水主要为上料粉尘、混合搅拌粉尘、水泥气力输送粉尘,水泥气力输送粉尘经仓顶除尘器处理后排放;上料、搅拌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尘罩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有组织废气排放浓度满足《河南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1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³;项目通过采取下料口及输送带密封、原料仓库封闭、厂区及原料库内部设置水喷淋设备、厂区地面硬化、车辆冲洗装置的措施确保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满足《河南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2中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颗粒物排放浓度≤0.5mg/m³)。 3、噪声:营运期为上料机、履带输送机、搅拌机、风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经采用基础减振、隔声、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值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合理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营运期固废主要为沉淀池产生的沉淀砂石、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沉淀砂石定期清理后回用于生产;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 四、在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建立与公众的交流平台,加强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六、本批复意见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豫公 网安备 41150302000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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