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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信阳市平桥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时间: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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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1月24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印发了《信阳市平桥区国有土地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实施方案》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政办〔2022〕17号)和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工程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函》等文件精神,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有利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和基本建设考古制度,落实“净地”出让,优化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和建设时序,理顺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在土地供应前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破解制约建设项目落地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建设项目前期运作成本,形成文物保护和城市建设双赢的发展格局。

      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为四个方面内容: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严格遵循 “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 应简必简、统筹推进、保护文物,扎实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提前发现保护地下文物遗存。在土地供应前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破解制约建设项目落地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建设项目前期运作成本,形成文物保护和城市建设双赢的发展格局。

      二、适用范围

     平桥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及划拨国有土地使用 权的(包括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和收回的存量土地,已开展文物保护 区域评估的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的建设用地除外),适用于本方案。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和有明确建设单位的项目,仍按原程序进行。

      三、工作程序

      (一)勘探计划。每年3-4月份,由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区文物 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制定年度考古勘探计划。

      (二)经费预算。区财政部门会同区文物部门、区自然资源部 门共同编制年度考古经费预算,将土地清表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费用计入土地出让成本。

     (三)土地清表。拟出让土地所在辖区政府负责土地清表(垃 圾清运、地面硬化层破碎、地面附属物的清理等)和解决有关权属 纠纷争议等具体工作,达到文物部门认可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条件。

     (四)考古报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前,由区自然资源部门向区文物部门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按 程序履行考古调查勘探审批手续。区自然资源部门应有专人与具有 资质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单位对接,签订考古调查、勘探、发 掘工作协议。拟以划拨方式进行建设的地块,由用地单位在办理立 项用地规划许可手续阶段前,向区文物部门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其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五)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考古勘探资质单位依法开展考 古调查勘探工作。考古调查勘探区域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应于  2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勘探;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00 平方米调查勘探时限可延长1个工作日。遇有地层堆积情况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调查勘探时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依据标准计算工期的15个工作日。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及阻工等不确定因素影响 调查勘探无法正常开展的,不计入工作日。一是建设用地不涉及文 物保护单位和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后未发现文物埋藏的,由文物勘探单位出具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区文物部门根据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向区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同意按照程序组织土地供应的意见书。二是考古调查、勘探后发现文物埋藏的,由区文物部门依法组织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进行考古发掘,考古发掘单位应依法履行申报审批程序。发掘结束后,由考古发掘单位出具考古发掘报告。区文物部门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报告,向区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同意按照程序组织土地供应的意见书。三是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有重要发现,需要原址保护的,区文物部门在出具完成考古工作证明时要明确提出,由区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调整。拟出让土地已做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不再进行考古调查、 勘探、发掘工作,由区文物部门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报告出具同意按照程序组织土地供应的意见书。

     (六)土地供应。具备出让条件、拟组织土地供应的地块在实施土地供应时,应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土地清表费用列入土地出让成本。

     四、职责分工

     (一)由区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负责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 一是根据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意见,对需要原址保护的文物遗迹和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在制定用地规划时依法予以保护。二是根据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意见,对有文物保护要求的地块,将相关文物保护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依法依规供应土地。三是国有建设用地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的不 可移动文物的,在组织土地供应时列明文物保护具体要求;需要调整用地规划的,按规定调整用地规划。

     (二)由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履行考古调查、勘探、 发掘审批手续,并对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同 时根据考古资质单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报告,按规定出具是 否同意按程序供应土地的意见书。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的不可 移动文物的土地供应,文物行政部门应告知土地供应单位、土地申请单位文物保护具体要求。

     (三)由区财政局对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进行合理预算;按期拨付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有关费用。

      (四) 拟出让土地所在辖区政府配合区文物部门制定年度考古 勘探计划;负责拟出让土地征收,拆迁和清表(垃圾清运、地面硬 化层破碎、地上建筑物的清理、地面附属物的清理等)的招投标工 作,使土地具备考古调查、勘探的工作条件;负责拟出让土地的看护和考古发掘前的场地保护及社会稳定工作。

     解读单位:信阳市平桥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联系电话:3716119

     原文: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平桥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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