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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平桥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及修改的政策解读

来源:时间:202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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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桥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及修改的政策解读


  一、《平桥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意义作用和制订过程

  (一)《平桥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意义和作用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质量的改善。平桥区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区委、区政府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增长、保持社会稳定决策作出的一项重要决定,对于完善本区分层次、多渠道、成系统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包含建设管理、准入与退出、供应、登记及交易管理等诸多环节,在借鉴外省市经验和结合本市实际的基础上,根据区政府要求,平桥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保障办)起草制订了《平桥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工作作出制度性安排。

  (二)《试行》的制订过程

  根据区委、区政府的部署,区保障办于2013年11月启动《试行》制订工作。在制订过程中,区保障办借鉴了其他地区住房保障的工作模式、外省市经济适用住房立法和实践管理的经验,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经平桥区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于2014年2月20日印发《平桥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二、《试行》主要内容的说明

  《试行》以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和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政〔1999〕33号)以及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已购共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的通知》(信政〔1999〕45号)为制订依据。《试行》共分八章,计五十条,现将《试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信阳市平桥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共8章50条,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准入和退出、供应、登记与交易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和突出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性,《信阳市平桥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将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义明确为了:“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 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 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三)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及其人口增长对住房需求的比例增大,结合我区城市规划的实际,《信阳市平桥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提出将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五口人以上家庭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增加成套购置面积。

  (四)为保障经济适用住房真正解决符合条件对象的住房困难,必须实行严格的准入审核制度。《信阳市平桥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实行“三审两公示”。街道办事处负责初审并进行第一次公示,区民政部门就申请人家庭月收入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再审,区住房保障办自接到区民政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最后核定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办核发《平桥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证》,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区住房保障办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经济适用住房是一种保障性住房,主要为解决供应对象的实际居住困难,为保障群众利益不受损,《信阳市平桥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只能按规定向持《购房资格证》的居民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向未取得购房资格的居民出售或出租。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在区住房保障办核准的销售方案之外以任何方式销售或者预售经济适用住房。

  三、《试行》修改内容的说明

  平桥区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自2011年起陆续通过审核并销售,同时办理了经济适用房房屋产权证。目前,部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户已持有房屋产权证满5年,并要求对名下经济适用住房进行上市交易。2014年平桥区政府印发的《平桥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按照届时该房屋市场评估价与购买时该房屋总价差额的50%,向政府交纳房地产收益等价款”,导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户上市交易时存在交易成本较高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管理,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调控管理职责,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提请区政府对《试行》中第四十条进行修改,修改为“满5年的,按照市政府明确的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转让或用于抵押、担保、出租”。2025年3月17日,区政府党组会、区6届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暨区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并于2025年3月25日印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平桥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信平政文〔2025〕29号)。

  这一修改不仅简化了交易流程,还减轻了购房者的经济负担,进一步促进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合理流动和有效利用。

       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信阳市平桥区住房保障办

  联系方式:0376-3710615

  原文链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平桥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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