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07 来源:平桥区政府 作者:平桥区政府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012】1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2]158号),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或出售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桥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区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办”)具体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区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财政、价格、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在本地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的城镇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 申请人具有本辖区(规划区内)非农业户口家庭人员。 (二) 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所属辖区就业达到1年以上,且已与用工单位正式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 申请人为新就业人员的,已与用工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户主或者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平桥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二) 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三) 信阳市房产档案馆出具的房产登记信息证明; (四) 新就业人员所在单位相关材料及证明; (五) 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 (六) 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应当根据住房保障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实行“三审两公示”制度: (一) 申请人向户籍(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或居委会,领取《平桥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相关资料。社区或居委会负责受理、初审并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 (二) 街道办事处负责就申请人的材料及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审。 (三) 区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其它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最终符合条件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材料退回街道办事处,并由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轮候与分配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在竣工备案后,30日内要进入分配程序。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分配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销售价格),供应对象范围等内容。 第十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进行分配。 摇号过程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检察、公证部门及群众代表全程参加。分配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时限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按照摇号结果,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二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须明确下列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及个人信息; (二)房屋基本情况及设备设施状况; (三)租金标准及缴纳方式; (四)房屋使用要求; (五)合同期限及维修责任; (六)承租人应遵守的事项; (七)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情形及处理措施; (八)其它约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不超过5年。 第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及时缴纳维修基金、房屋租金、水电费、小区物业服务等费用。并交纳房屋租赁保证金2000元。 承租人属城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五条 符合保障条件并纳入保障范围的保障对象只能享受一种保障方式。已购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不得再次纳入保障范围。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出售价格应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的基础上,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一定比例进行销售。申请人应当一次性交清购房款。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同地段市场租金标准的70%左右确定。具体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单位进行测算并报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区住房保障办设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专户,扣缴租金收入15%作为住房保障工作经费,剩余售房款和租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九条 住房保障部门收取的购房款,主要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不足,推进项目建设的实施效率。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专项用于房屋的管理、维修、设施更新、租赁补贴、物业服务补贴等。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审核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不符合条件的,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 承租人累计3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二) 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三)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 (四) 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五) 租赁期内,购买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区住房保障办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区住房保障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政府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相关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及相关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区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保障性住房管理档案,5年之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申请人及相关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记入保障性住房管理档案。已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责令限期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价格1.2倍补缴购房款差价,逾期未补缴房款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保障性住房管理档案: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报请上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区政府将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补充办法,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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