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QD-2024-ZF001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桥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的通知
信平政文〔2024〕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平桥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已经区第六届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1日
平桥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实现对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控,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河南省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政府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根据“谁安排资金谁审批”的原则在项目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后,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备选、政府决策、部门审批、计划编报、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绩效评价、稽察监督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按照以下要求履行职责。
(一)区发改委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协调、指导。
(二)区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三)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四)区监察委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行政机关职责履行情况,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政策要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以及上级投资导向科学谋划项目,经区发改委组织咨询论证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具备开展前期工作条件和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纳入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项目库。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在每年11月中旬前提出下一年度部门和单位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区政府主管副区长同意后,报送区发改委汇总,形成下一年度全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计划草案报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区长审定,再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形成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确定后,由区发改委负责下达并抄送区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统计、审计等部门。
拟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区发改委对各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拟订年度项目计划。
中央、省、市临时增加投资计划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直接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七条 除国家及省政府规定外,政府投资项目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程序进行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无论是审批立项还是审批变更,都必须经过本级政府研究决策。未经本级政府决策同意,发展改革委不得审批。涉及下列事项的,必须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一)年度区政府投资总额;
(二)投资概算变动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含10%)的,对于变动部分,由发起单位按本办法审批流程报区政府审批后方可纳入原项目之内核算;对于投资概算变动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含10%)且变动绝对值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或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点变更的。
(三)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区级财政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总投资低于1000万元的项目,由区政府主管副区长召集相关部门就项目建设必要性、紧迫性、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地点等内容进行论证同意签字后,作为发改部门审批项目的依据。
第八条 区发改委按照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适时批复立项,并抄送区财政、审计、统计等相关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
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确需调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提出项目调整建议,经主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同意,重大项目调整须经区长同意后,区发改委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汇总提出政府投资项目调整意见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九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与财政预算相衔接,符合《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条 区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按照投资规模,原则上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由区发改委核定,不得未批先建。
第十一条 区发改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时,需按照《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咨询、评估,相关费用列入区发改委部门预算。必要时要组织区财政、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专家论证和召开听证会。情况简单、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项目或国家、省、市已评估的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区发改委审批。已列入相关规划的项目除外。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经区发改委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单位报区发改委审批。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以下文件:
(一)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二)区政府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或列入区政府、上级政府(部门)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规划;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无需审批建议书的项目不提供);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使用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的项目);
(五)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行业目录内的项目除外);
(六)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意见(重大项目);
(七)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意见(涉及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大中小水利水电工程);
(八)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涉及影响航道通航的项目)。
除涉密项目外,项目单位应通过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申报并取得项目统一代码,未取得项目统一代码的,区发改委不得受理审批。
第十四条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报区发改委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实施项目建设。因项目建设需要,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或投资概算变动超过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含10%)且绝变动规模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同意后,项目单位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未经区政府批准的,区发改部门不得受理调整方案申请,区财政部门不予追加投资预算。
第十六条 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必须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归口管理,项目资金一律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区发改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协调、指导,加强事前审查、事中监管,定期组织监察、财政、审计、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联合检查,查漏补缺,建立项目事后评价机制。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六制”管理,即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施工许可制、合同管理制和安全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将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施工合同、现场施工照片和立项审批材料报送区统计局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
第二十条 投资规模在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立项后应进行财政评审。财政评审后要编制评审报告,评审确定的预算价作为安排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和《信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的通知》(信财购〔2020〕3号)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参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明确项目工程建设内容、标准、规模、工期、竣工验收办法、付款结算方式等主要条款内容外,还须具体明确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工程造价决算的评审机构或部门等重要内容。审计部门应依法对审计监督对象和社会机构出具的政府投资工程造价报告进行核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中标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应承担工程总金额的10%违约金。未经施工许可的工程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否则,应承担工程总金额3%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隐蔽工程、附属工程资料及现场签证资料应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的实施过程及工程量。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明确项目工程分管领导和至少2名以上本系统工作人员,具体负责项目工程现场监督管理和相关签证工作。
建设项目工程基础开挖、设备材料采购、工程量割算、工程设计变更、隐蔽工程和工程款的拨付等情况,相关单位应事前向财政、审计部门备案,财政和审计部门指派相关业务人员到施工现场跟踪核实,做好跟踪审计记录,由监理、业主、施工企业进行现场签证。政府投资工程的其他附属项目按照本办法前款报批程序和上级采购限额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依据基本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等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结算由施工单位提出,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主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审定后拨付。
在审计部门出具决算审计报告前,区财政部门依据合同和相关法规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形成初步验收报告,报区发改、财政部门备案。在初步验收完成后,项目单位及时向行业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列入上级部门竣工验收的项目,由上级部门组织验收,区行业主管部门不再重复组织验收;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项目建设单位向相关部门提出产权登记手续和固定资产移交办理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和移交手续。项目结余资金应由项目建设单位及时上交区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必要时,经区政府批准报送区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
第二十九条 区审计部门根据审计计划和上级安排,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决算审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河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法规出具审计结论。区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拨付工程尾款时可参考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论。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档案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项目档案。项目档案主要包括:立项、规划、土地、环保、招投标、施工许可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报批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及监理日志;有关的合同、决算报告和审计资料等。
第三十一条 区监察、发改、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稽查、督查力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巡视或抽查,定期召开联席办公会议,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及时督促整改和落实。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区发改委会同财政、审计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当报告区政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申报程序,未经区政府批准擅自越级申报或上马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的,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关单位违反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的,责令纠正。干预招标投标活动、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勘察、设计、监理、咨询、质监、招投标代理、施工单位违反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投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变更工程量超过10%以上的需报区政府审批,变更工程量超过10%且变更绝对值超过300万元以上的,需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依法依规追究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相关领导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管理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使用中央、省、市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平桥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信平政办〔2021〕30号)同时废止。